案情简介
2009年3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在株洲县某镇开发“××××”房地产项目,后因资金不足及经营管理不善,亏空1000余万元。2012年10月26日,王某通过李某介绍认识受害人杨某,在明知公司无力开发该公司名下的位于株洲市红旗中路一块990.4平米土地,且该宗土地已经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依然以开发该块土地为由,并以开发完毕的株洲县某镇开发“××××”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证为抵押,许诺高额利息,与受害人杨某在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诈骗杨某现金200万元后潜逃。事后,王某或赃款95万元,李某获赃款105万元。故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经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律师说法】本案吸取的经验教训:
1、受害人涉嫌放高利贷,月息5分明显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系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放高利贷现象。贪图高利息,对抵押权设定完全不合法律规定,借款被骗导致一时无法回收,结果是早预料之中的事。所以投资有风险,投资有依法依规才能避免经济损失。
2、对于明显的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违法立案进行侦查,涉嫌插手经济纠纷,典型的越权办案。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永远要遵守的执法底线,不可擅自逾越。
3、辩护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竭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基本职能。办案过程中,应尊重公检法办案人员,相互沟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着客观公正司法理念,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者,但也要矫枉过正,慎重对待每一个司法案件,做出正确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的不起诉决定书充分印证了上述司法理念得到了最充分的贯彻实现。
裁判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