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是无效的吗
不是。定金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二、满足什么条件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
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
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里的定金条款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之后,满足三个条件适用定金罚则,这三个条件如下:首先定金必须已经实际交付;其次主合同必须有效,在合同有效时才能发生定金罚则;最后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