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四川某风机公司与四川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签订了一份标的为47500元的《风机购销合同》,约定四川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采购四川某风机公司的风机货物若干。后四川某风机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实际交付了货物,但是四川某风机公司四川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在支付了预付款14250元后就再未支付过任何货款,为此,四川某风机公司也多次催要,但均未果。
办案思路及心得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直接起诉追回货款即可。同时考虑到被告系一家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住所地在温江,为了解决责任承担及管辖便利问题,本律师经考虑后,决定将其总公司(住所地锦江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该案成功在锦江法院立案,方便了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
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后,本律师积极与被告方沟通,阐明利害关系,理清双方权利义务,最终,被告方同意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案调解结案,获得当事人的满意与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