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就好像分家,两个人一起搭伙过日子,突然有天过不下去了,那就只好分家,个人拿走属于个人的那部分财产。但是离婚不是真的怎么简单,只是今天的话题聊的是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这么做个比方。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甚至是误解,致使双方当事人会认为离婚时在那个家里所以的东西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都要拿出来进行分割,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婚姻法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所得:(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叁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且本条第二款写到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上这些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以上这些财产在离婚时是应该被分割的。
但是以上这些财产中也是有例外的,比如这婚姻法第十八条就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不是婚姻存续期间所有新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需要分清楚的。讲到这里可能有人还是有一个疑问,十七条的其他应当归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婚姻法是没有答案的,而在司法解释中是这样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样我们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就讲的差不多了,小编整理了这么一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