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相关案例(无效婚姻的相关案例有哪些)

法律常识2023-07-28 18:04:13佚名

无效婚姻的相关案例(无效婚姻的相关案例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相关案例

无效婚姻指的是因为欠缺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如未达结婚年龄、重婚等。关于相关案例,因涉及到很多私人信息,建议登陆法院官方网站查看,本文对无效婚姻以及相关规定做简单阐述。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有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好理解,如同父母、同祖父母、同曾祖父母这一类的,不得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首先,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推算则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如果超过三代的,则可以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因此,如果双方年龄不到标准的,婚姻无效。

除了规定无效婚姻外,还有可撤销婚姻这一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一般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产生法定夫妻权利与义务。而对于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等婚姻是可撤销婚姻,产生婚姻法律关系,但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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