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申请人(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3、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物清单;
6、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抵押要进行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做了公证,也是抵押无效。公证只是对协议书的签名属实予以公证,没有实际作用。
以上就是对于抵押担保公证相关知识的介绍。为了防止合同欺诈,您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一方因重复抵押而造成的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