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国家法律不予允许的产权类型。北京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北京小产权房会走向合法化吗?北京小产权房的出路有哪些?北京小产权房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北京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的内容。
北京清理小产权房最新消息
小产权房出路在哪
情况多种多样,要赶紧清理
在昨天的联组会议上,不少委员都把话题集中到了小产权房的出路上。
对小产权房要尽快出台细则,做出严格规定,明确小产权房的禁入原则。
目前,北京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还不明确,所以首先是确权。其次要防止土地制度不明确造成小产权房合法化。要在改革中堵死小产权房发展的渠道,并应逐步取缔,逐步规范。
对此。第一,对在售、在建“零容忍”,坚决遏制;第二,逐步清理。“我们在研究相关的政策和进行探索,尽管小产权的情况多种多样,毫无疑问都要赶紧清理,不要有幻想。”
小产权房历史上情况比较复杂,有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形成的,也有在城市拆迁中安置的,各种情况都有。对于小产权房处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同时要控制新增,“包括在果园里建房,这坚决不行。果园是种植的土地,不能变。”
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
今年启动“四个优先”
土地的流转和开发,应首先注重城市现有的存量土地盘活,高度集约化。农村建设用地,要开发要流转,也要先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
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要从法治建设、用途管制、确权登记、市场管控、共同责任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抓紧设计符合北京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有序推进土地流转的方式和速度,要严格用地入市的用途管制。放开是必要的,但不是马上放开,更要严格规范。
对此,今年北京要启动和探索制度设计,实现“四个优先”,即先规划、先确权、先制定规则、先试点。先规划,根据不同的功能分区进行,底数要摸清。先确权,现在北京完成了94%集体土地的确权。确权实际上是利益格局的固化和调整,这是进行流转的前提。先制定规则,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则,稳妥推进。先试点,目前北京有一些好的试点,下一步试点的面要扩大,尝试不同类型的试点。
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转让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北京小产权房的相关内容。北京的小产权房也是不会走向合法化的。在此,小编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慎重对待小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