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转让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转让文件进行初审,具备转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填写表格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一式叁份)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四、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缴款、取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以上就是北京土地转让程序的具体内容,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北京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时需要向北京国土房管局提交土地转让申请,然后等待初审,初审通过后需要再填写转让登记表,再进行审查、呈报,最后缴纳相关税款后领取登记表就算完成了整个土地的转让程序。更多关于土地转让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