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法律常识2023-10-03 12:06:48未知

贵阳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贵阳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要是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多半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各地的具体量刑又有所不同。今天,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其中贵阳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吧。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5)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6)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9)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法定刑为七年以上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法定刑为七年以下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法定刑为七年以上的,可以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的,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救助被害人的;

(2)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往往会造成人身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失,而此时肇事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仅仅是刑事方面的,还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是你还想了解交通肇事其他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帮助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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