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的决定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公开审判
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只要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都需要回避。审判人员应该是公正的,如果接受当事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话,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是否需要回避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