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惩治信用证诈骗罪对重塑社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信用证诈骗行为?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属于信用证诈骗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伪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仿照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形状、格式、规格、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复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对真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内容、条款等,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因不具备有效条件而被放弃使用的信用证。如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经有撤销权人撤销的。行为人需要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骗取信用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证诈骗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提供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和“合作伙伴”名单等手段,骗取了高达100亿美元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 “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常见的“陷阱”有如下几项:买方要求领事签证;买方指定检查机构;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规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装船日期、起运港、验收人等,须待开证通知或须开证人同意,开证银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书、收贷收据或开征人签发的装运指标、证书和数据上开证人的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签样相符。
二、怎么认定信用证诈骗罪
1、客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
3、主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均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故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信用证诈骗一般都牵涉多个主体,包括买卖双方、银行、承运公司等,而且一般都是跨国犯罪,需要考虑国外的因素,所以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一旦涉及信用证诈骗,最好尽快联系专业的刑辩律师,委托他们处理相关的各项法律问题,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