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主体
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诉讼主体选择错误,将会导致一是诉讼时间被延长,增加诉累,增加诉讼成本;二是当事人对律师失去信心。虽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比较容易确定,即医疗机构和患者,但还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很明确,无需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认定。
(1)医务人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医务人员系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医务人员的唯一标准是——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医疗行为,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2)医疗机构的认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根据该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医疗机构类别又包括:(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医疗结构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可以认定为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不能认定为医疗机构,也就不能以任何形式的医疗机构名义对外进行医疗活动,也无法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发生患者损害后果,也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2.患者。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患者身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医疗事故纠纷适用这一时效期间,即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伤害明显的,自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认之日起计算。
虽然现在的医生或是护士与病人之间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常见了,但是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主体之一的患者及其家属还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就算就医时间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只要根据有关规定诉讼期没有超过一年的时间都是可以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