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代位权
1、代位权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 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三、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四、 合法的民间借贷
1、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2、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3、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4、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5、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五、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1、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2、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
3、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的全部内容,代位权行使不是以个人说了算,而是需要满足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而且必须经过法院同意,遇到民间借贷不还的情况,不要以硬治硬而是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只要是符合法律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应的任何违法的活动也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