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家对于无因管理这个概念有些人还不是很了解,但大家帮助他人的一些行为,有的就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律的义务,是人们自发的一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上都有所规定。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法条有哪些?下面的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无因管理法条。
一、无因管理法条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 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三、无因管理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无因管理法条有哪些,无因管理法条确认了无因管理的合法,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具体的法条内容。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鼓励公民做有利于他人的事情,从而也保护了无因管理的损失。无因管理也从另一层面提倡了社会互助的美好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