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是指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通常是在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与原告,是争议的双方,是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不可缺少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请求无人应承,争议的法律事实无从证实,法院也就无法开始审判活动。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就可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指出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必须指出这些诉讼请求赖以存在和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如果案件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即不属法院主管,说明法院对案件没有审判权,当事人亦没有诉权,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在法院内部也有一个分工的问题,如果原告不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受诉的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起诉就不能成立。
二、起诉状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原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受诉法院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充分客观,理由应当充分,以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由于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诉讼中当事人要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此,原告在诉状中应当写明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同时为便于审查和查证事实,还应当提交或记明证据的来源和相关证人的姓名、住所,以便诉讼审理中有对于相关事实的查证。
4、起诉状除要写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写明受诉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权。起诉状是被告答辩的依据。因此,法律要求原告按照被告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由法院将副本分别送达被告,以便被告答辩。起诉状所记载的事项若有欠缺,受诉法院应通知原告,限期予以补证。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要求,例如必须是法院的受理范围内,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等等,任何诉讼都需要有起诉状,民事诉讼起诉状需要写清楚基本的资料,特别是证据要清楚,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对于法律知识薄弱不会写起诉状的,可以请律师代写起诉状,律师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可以更好的帮助代理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