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3、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事项包括:
(1)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 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 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 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 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都会有一条补充协议:"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买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则甲方(卖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所以,如果卖方在签订定金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违约,那么双方可自行协商违约金数额。协商不成买方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售房人承担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多少是根据实际损失而定。
卖房合同的签订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出现卖房的民事纠纷,只能依靠之前双方签订的卖房合同上面的约定条例才能判定谁对谁错。而我国的法律因为不够完善,只能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关于卖房合同的违约金规定一定要双方商量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