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受理费标准
( 一)财产诉讼案件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50元/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S=A×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S=A×2%+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S=A×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S=A×1%+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S=A×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S=A×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S=A×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S=A×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S=A×0、5%+41800)。
(二)执行案件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财产保全案件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撤销权案件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段)。另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而言,此种费用可以作为公益费用,使之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的场合,对于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场合,其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公益费用,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案件受理费是多少呢?综上所述,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受理费用是按照财产性案件进行收取的,按照案件标的额的不同,法院收取的费用也不同。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受理费是由被告人即债务人负担的,并不由原告债权人负担。另外,相应的律师费用也是由债务人负担的,您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