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委托人主要权利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二、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达成信托时所履行的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信托行为,一般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人立下遗嘱,经过法院鉴证,也是法律行为,同样属于信托行为。此外,信托行为也可以由法律按有关法律强制性建立。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信托行为的主体是指信托行为发生时涉及的信托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行为的客体则是指信托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三、提供资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下同)
(二)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三)委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和授权书
(四)委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五)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综上所述,关于 民事诉讼委托人相应的权利还是很多的,但是这种权利的实行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要有合同或协议等被法律认可的文书。同时,民事诉讼的委托人还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或授权文件才能委托他人参与民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