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定有过错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本律师认为应当从一下几方面来理解该规定:
1,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一个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机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但医疗机构有对此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 本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作为法律的具体使用和维护者,我们不仅要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更要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律,更好的服务社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医院的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对问题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有哪些免责事由?的简单回答,从文章中不难看出,当医疗机构出现刻意隐瞒销毁证据的情况的时候,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在有些情况下出现医疗纠纷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