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期间的含义
举证时限制度有学者称为证据失权制度,源于古罗马一一教趣立近业置庄,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的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此项制度后来逐渐为各国所继承和不断发展,成为证据规则的重要部分。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的期间,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积极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二是法律后果,即如果当事人逾期举证就要承担证据失效的不利后果,前者是形式上的,后者是实质意义上的,因为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持,限定的期间才能得以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为举证责任的完成限定了期限,成为举证责任制度真正落实的重要保障。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间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法庭上”自然是指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该规定表明,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开庭前的审理准备阶段提出证据,而且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的任何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等,直到最后一次开庭的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法庭辩论结束后往往并不是立即评议,当庭宣判,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最后宣判,在判决书形成之前,当事人实际上也都可以向法院主张新的事实和提出新的证据。
当然,这是针对第一审程序而言的,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仍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因为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同样适用于二审程序。同时,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还规定“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这里不管是发挥重审,还是查清事实后改判,都意味着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从另一个视角看,法律没有关于禁止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任何规定,也同样表明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事由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可见,在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可以作为推翻原判决的一项理由,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举证期间在不同的审级有着不同的规定,在同一审级中,对举证的时间有着多种的规定。为了是证据具有效力,能够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而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所遵循的原则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