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的材料
1、遗嘱及其真实性证明
2、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全体继承人名单,若有第一程序(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必提供第二程序的
3、无其他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嘱指定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证明
4、行使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
5、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二、办理办法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实践中,公证书确认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亦为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所接受。
1、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2、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先要区别所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人除了向公证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申请人还要向公证处提供建房审批表。所有继承人应当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此外还要向公证处提供村(居)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依据不同的继承情况,公证处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是对于土地使用证必须是原件才可以。如果继承土地使用证的涉及人员较多,且有纠纷发生难以协商解决的,可以携带起诉状到法院起诉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