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什么?

法律常识2024-01-16 12:18:56橙橘网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什么?

一、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什么?

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有:

1、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

2、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什么

(1)从执行主体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这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

(2)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3)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4)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只能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

三、行政强制措施由什么来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确定,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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