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缺席二审上诉规定是什么
一审缺席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就判决上诉。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确系判决仅仅表明法院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但并不会影响该确系当事人在判决之后所享有的上诉权利。所以,尽管当事人未到庭,但若判决结果当事人不予认可,亦可就判决提起上诉。缺席判决大多发生在两种情形下:一是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法院采取公告送达,二是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未能按期准时参加庭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积极到法庭应诉,以免判决不利的情况下再上诉,较为被动。
二、庭审程序有什么阶段
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鉴定结论。
(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在我国的民事案件的处理中,如果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来解决纠纷,此时需要及时的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规定,我国的审理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这三种程序,并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赋予我国的当事人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