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对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下列人员应立案追究: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积极参加的;
(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情况而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
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应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所谓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一切种罪预备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两者行为特征区别是,一个是武装叛乱,一个是武装暴乱。所谓武装叛乱,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叛乱并不完全等同于持械聚众叛乱。所谓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破坏道路桥梁、抢劫档案、军火或其他设施、物资,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块等一般暴力时,则不宜作武装暴乱对待。从两罪行为看,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武器尚未来得及被使用,或者没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叛乱或暴乱活动,而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都不会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本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犯罪行为人包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积极参加,其他参加的人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