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同无效的情况,除了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规定外,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类型的无效合同,我国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当中也是有具体规定的。我们将其称为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下面就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合同无效司法解释包括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即各自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并根据过错大小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司法实务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各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高法对于如何处理合同无效的系列司法解释有: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5、46、47条:
“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当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约定取得的财产。
三、《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四、《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五、《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15条:
“第十四条 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4、5条: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是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定,而一些比较特殊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是散见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当中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