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如何认定现金贿赂?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即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希望、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
(1)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即利用了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权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二、关于现金受贿证据怎样搜集?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讯问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时,主要应当讯问以下内容:
1、在犯罪主体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等)、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职权的时间。
2、在犯罪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程。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当讯问:
(1)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经手人。
(2)贪污公款的数额,多次贪污的要讯问每次贪污的数额。
(3)贪污公款的来源,是本单位帐内公款还是小金库公款,或者是截留单位应收款,何种应收款,或者是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等。
贪污受贿罪如果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的话,证据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口供、行贿方的口供、经手人或者其他人的证言等,来对当事人进行定罪。不过,现金受贿罪是有立案标准的,不过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就不应该拿老百姓一针一线,更不用说是贪污受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