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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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1号、《人民司法·案例》我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
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
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再如被害人在家长逼婚下与他人结婚,婚后从未与对方同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后来提出离婚,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也一样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