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怎样证实虚假诉讼?
法律规定要想证实虚假诉讼需要提交人证物证,证明存在捏造虚假的事实,进行诉讼的情况。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恒定标准,证据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石,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一个证据要转化为法院据悉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都必须同时具备双重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同时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理论上,证据能力涉及证据资格问题,具有法定性,即一种证据材料能否为法官所采用;证明力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即一种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若有证明作用,又是有多大的证明作用,法官在对其评判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可以确定的是,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必须具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事实,不以主观意志转移;其次,要求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有较强的关联性、逻辑性,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合法性则表明证据的收集来源、使用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不同部门法对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就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民事诉讼法》对所需证据之立法精神体现为“高度盖然性”,即在符合证据三性的基础上,要求具有可被推定的认可性;就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刑事诉讼法》要求所列证据能够绝对排除合理怀疑,因为证据扮演了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之唯一方式的手段,在符合三性的基础上,高度盖然性已不再适用对生命处罚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为苛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通过伪造欠条、伪造证人证言等行为,以虚假的民事诉讼来蒙骗法院审理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们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要提起民事诉讼,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双方之间所存在的民事方面的纠纷,如果是存在虚假诉讼的话,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虚假诉讼制来进行惩罚的。毕竟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损害了司法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