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遇征地拆迁维权三步曲 企业拆迁诉求

法律常识2024-03-13 23:16:40未知

企业遭遇征地拆迁维权三步曲 企业拆迁诉求

比起以自然人(被征收人)为主体的征地拆迁,企业作为被征地拆迁的主体时,涉及到更多补偿项目,譬如土地使用权的区位补偿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等。

那么企业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若想要得到合理的征地补偿,一名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会从哪些角度入手呢?

1、相关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前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律师在接到一个涉及征地项目的委托时,首先考虑的是这个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即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第590号令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实践中,一个项目的前置程序常会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譬如前置手续不全、少批多占,不满足法定公布期或未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权的切入点。

2、重视起行政复议的作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通常,征地项目中的选址意见书、征地批文、征收决定等相关文件都是可以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实践易出现复议机关以申请人(被征收企业)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因而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应提供诸如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手续,并列明企业住所地在征地项目范围之内。

若涉案被征收企业是租赁的第三方的土地或房屋,则应提供相关租赁协议等文件,以证明利害关系。

无论收到的是《不予受理决定书》还是《复议维持决定书》,复议申请人都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推动维权程序的继续。

3、进入诉讼程序

被征收企业不仅有权对前述《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企业有权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若征收人征收过程中存在断水、断电、堵路等侵害被征收企业依法经营权的行为,被征收企业应及时报警,作好报警记录保留工作,并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针对违法行为,被征收企业有权提起恢复原状、侵权等民事诉讼,并可依法主张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过程中,尤其是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我们要明确一点,胜诉并不是最终的目的,为被征收企业争取到合理的征收补偿才是一名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希望看到的结果。

经过上述程序,征收人很难不注意到被征收企业的合理补偿请求,无形中,征收人也会感到压力。

这期间,征地拆迁律师会为被征收企业争取好的谈判时机,维护被征收企业的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中,不同的案件会涉及到征地项目和情况也会不同,律师提醒您,维权应拿起法律的武器,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才可有效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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