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在拆迁案件过程中的“限期拆除通知”应该是不陌生的,在明拆迁律师在整理工作组案卷中经常发现在拆除房屋之前城市管理部门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城市管理局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该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从实践中看,这种诉讼是必须要提的,不容有失。
那么,究竟该怎么诉呢?
崔先生、王先生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某处合法拥有房屋。
2017年10月19日,邢台市桥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桥西城管局”)分别向其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将二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限其于2017年10月27日前自行拆除。
二人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陈晨律师代理该案件。
两位律师通过分析案件具体情况,指导委托人针对“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撤销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由被告桥西城管局承担诉讼费用。
两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从以下4个方面论证桥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的违法性,这一思路颇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参考:
其一,限期拆除通知的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桥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通知前未对委托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而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必须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而不能含糊着来。
委托人的房屋在村庄内,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那就不存在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问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只有在影响城市规划且影响不可消除的情况下,才能作出责令拆除的决定。
其次,桥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房屋建设于1989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
桥西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原则。
再次,桥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对人针对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桥西城管局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前并未告知二位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其在收到桥西城管局作出的查验通知后,第二天即到有关单位提交相关材料配合查验,但有关单位却拒绝接收原告提交的材料,并拒绝听取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桥西城管局作出的是限期拆除通知的处罚决定,涉及委托人的唯一住房,关系到其基本生存问题,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是却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且桥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并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并未告知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最后,桥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限拆通知的目的违法。
限期拆除通知的作出发生在拆迁过程中,涉案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委托人不同意拆迁补偿标准,不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桥西城管局对两位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处罚决定名为查处违法建筑,实际是为了配合征收实施单位的拆迁工作,其行政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系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
在两位拆迁律师充分准备、委托人努力配合下,2018年4月17日,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两份胜诉判决书最终寄出。
审理法院采纳了两位代理律师认为桥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违反法定程序的观点。
其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某项强制执行决定时,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催告相对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要向相对人明确履行义务的具体期限、方式、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案中,桥西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限期于2017年10月27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该内容属于催告,但通知书没有列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桥西城管局对两位委托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明拆迁律师解析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不遵守程序必然出现违法环节。
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都有相应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
而拆违从中“插一杠”,本就是一种非正常现象,被征收人更要对此提高警惕、积极应对。
周涛、陈晨律师所提到的这4个方面,可作为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中的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