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全职照顾家庭10年,丈夫外出工作却不养家?家庭支出主要靠娘家人接济?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离婚纠纷案,关于“家庭主妇”的话题再次刺痛大家的神经。
一、案情回顾
2011年,杨女士与胡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原以为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却成为杨女士痛苦的枷锁。
胡某虽然在外打工,但赚来的钱却从未用来补贴家用,他根本没有承担起身为父亲的责任。
而杨女士为了照顾子女,无法外出工作,家庭支出主要靠娘家救济。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需要的花费越来越多,胡某却仍然逃避养育家庭的责任,夫妻俩因此发生矛盾,关系剑拔弩张。
杨女士不堪忍受,终于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二、法院调解:
胡某应向杨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所以对于杨女士请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法院如何确定补偿金数额?首先,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承担起养育子女、提供家庭必要支出的责任,没有尽到夫妻互相扶持的义务。
法院除了考虑杨女士为了照顾家庭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损失,还要考虑婚姻存续期间杨女士付出的家务劳动。
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法院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①双方自愿离婚;②女孩由杨女士抚养并负担抚养费,男孩由胡先生抚养并负担抚养费;③胡先生向杨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三、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
相较于以前的《婚姻法》,本条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条件,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出于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一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义务,就有权在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多少?有的朋友说,10年婚姻,才12万经济补偿金太少了,这对杨女士很不公平,毕竟男方从来不养家,家庭支出还是杨女士娘家资助。
说实话,确实不算多,雇个保姆一两年就能达到这个数额,但相较于司法实践,已经有所进步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类离婚案件,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能拿到二、三十万离婚经济补偿款的,通常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经法院认定后得以判决。
对于此类离婚案件,我们主要还是从财产分割方面入手,根据《民法典》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为全职妈妈争取最大利益。
对于本案你有哪些看法?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