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纠纷怎么解决?
先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只能起诉解决。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
二、地面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地面施工必须是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场所。因为这些场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一般都是民众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从这些地方经过的人流量往往比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众伤亡,而且受到损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责任,对此类民事侵权行为并未按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是对施工人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法律义务的责任,因为只有此条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推定为其有过错,由施工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施工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就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一说本身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自身行为或者未尽到法律上规定的其应尽义务所引起的。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中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地面施工导致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可以要求相关的人员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的,但是前提必须是符合我们国家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的构成要件,比如说首先是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是没有采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