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证人证言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证据的标准有:证据确实、证据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具体的可以作为证据的如下:
(一)、证人证言
1.生产、销售假药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假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持续时间。
(3)假药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假药的种类、适用对象及销售去向。
(4)生产、销售假药非法所得资金及账务情况。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6)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
(1)所知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购买假药原料的途径、数量、价格等。
(3)购买人因使用假药而受到的伤亡情况。
(二)、物证
1.生产、销售假药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
2.假药的原料、包装,成品的实物和照片。
(三)、书证
1.生产、销售假药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假药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4.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及封存假药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5.假冒药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
6.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7、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销售假药罪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能够作为销售假药罪主观证据有物证、书证等等,单位犯罪的,决策人员批示或者是授权书等等材料都是可以作为主观证据的证据,还有生产销售假药的关联账户的资金进出的记录等等。无论是证认证人还是物证等都是需要充分、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