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规定是什么
1、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行政处罚作出以下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设立行政处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申请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以什么方式提出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在当事人提供了合适的担保人或交纳了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担保人的条件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担保人条件类似,如未受处罚、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有固定住处等,但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了一点对担保人的要求,即要求担保人必须在本地有住所;
3、如果当事人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的,如果采取的是保证金担保,则依法没收保证金,且行政拘留的处罚仍需执行;如果采取的是担保人担保,则可对担保人进行罚款处罚,但注意不可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
4、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已经依法执行完毕,则退还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可以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以及幅度的范围内来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的话,那么对于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是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