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可以委托下属单位核实吗?
不可以。应当指派本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许可不像行政处罚那样可以委托给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来做。行政许可的任何环节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有哪些方式?
(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方式。 (2)实地核查。有些行政许可,尤其是对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其它审查方式。行政许可还可以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许可申请所提交的材料是会被行政部门的人员来进行核实,而且各个环节必须要由此部门的人员来进行处理,不能存在委托下属的单位进行处理,这也是为了保障到行政许可给予的任何决定都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