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行政许可权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的事项管理权;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权;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等。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哪些规则
(1)、委托主体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这种委托具有很强的公开性、规范性。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
(1)、委托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才可以行使委托权;
(2)、委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条所指的委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获得授权而享有行政许可实施资格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则不能成为委托主体。
(3)、受委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委托,只能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不同机关之间的协助关系,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受委托的主体。
(4)、委托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委托权。
行政许可的撤回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方可生效,对于因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现的过失行为,如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可以将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进行撤回,撤回后的行政许就是失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