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劣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销售假药罪属于生产假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劣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如果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是夜药的话,将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毕竟这样的一种行为是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需要进行注意的,就是这样的一种药品的认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