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第三人提起诉讼仅要求撤销原生效裁判,该诉讼请求的对象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基本标志和主要方式,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也就是说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公权力的象征,其已经超出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对于原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否应当撤销只能由掌握国家审判权的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运用公权力严格作出,而不能由当事人合意决定,因此,对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仅请求撤销原生效裁判的诉讼请求,没有适用调解结案的基础。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兼具撤销原生效裁判、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及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与确定两个方面,对于请求撤销部分,无法适用调解。但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与确定的请求则涉及私法权益,系第三人可行使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合意解决,这也就为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得以适用提供了条件。
对第三人撤销或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人撤销之诉指的是第三人并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但是双方当事人生效的判决却损害到了第3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那么是可以通过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是否可以调节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