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法条规定是怎样的,关于虚假宣传的法条

法律常识2024-03-23 23:18:50未知

虚假宣传法条规定是怎样的,关于虚假宣传的法条

一、虚假宣传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怎么处罚

1、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

2、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3、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

4、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1)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2)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3)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4)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2)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3)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4)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5)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6)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7)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8)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9)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

(10)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小罚款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2)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下调30%;

(3)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20%。

(4)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50%。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罚款:

(1)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处罚款在2万元以下的;

(2)其他可以免于罚款处罚的情形。

8、需要突破本规定罚款标准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9、分局需要适用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定。

10、本规定罚款确定的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即:2万元 增加的罚款数额)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虚假进行宣传是欺骗消费者的一种形式,如果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遇到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举报。举报的方式可以是匿名或者是拨打投诉电话,举报者可以自己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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