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债是很多人都不熟悉的一个法律名词,那么什么是不可分之债呢?不可分之债产生原因和成立要件是什么呢?不可分之债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不可分之债的相关的法律知识。
不可分之债又称作“共同之债”。“可分之债”的对称。以不可分割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务。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标的物的性质决定的,如给付标的是一匹马;有的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约定一笔不可分割清偿。对于不可分之债,共同债权人之一不得单独请求债务的履行。如果共同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该债务人则必须履行全部而不能部分给付。多数国家把不可分之债归于连带之债,除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多数债权人中的一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现在很多国家的法律将多数人之债的债的标的以是否具有可分性而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一)不可分之债产生的原因、成立要件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
(二)不可分之债的效力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
相信各位读者朋友在阅读了上面的文章之后,对不可分之债的内容有了详细的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