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常识2024-04-08 17:09:44佚名

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理离职手续

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

1.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

2.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单位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去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

f.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续签,公司不发放补偿金,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就是说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和最后工资的结清可以同步进行。如果没有交接工作,那么最后的费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结算。也就只能有这点东西能要挟员工,还有就是有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等,有个2年的保密期限。所以和员工相互沟通好最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不续签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劳动者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劳动者自己可以选择的,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要看看是什么原因不续签,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并不是算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主动提及是否要续签合同,如果公司迟迟不肯续签,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话就可以等到期后正常走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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