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厂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常识2024-04-08 20:23:25佚名

东莞工厂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1、造成劳动者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如果造成了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签署劳动合同而造成如未说明工作隐患、公司规定等情况员工损失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因为想要在劳动关系中让自己占得更多的利益,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只是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在劳动者要求其发放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时,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反映事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这里的双倍工资即使当时没有支付,日后只要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依旧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原本应付的工资。这里需要理解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合同,劳动者拒绝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问题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另外,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理由,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并且支付较低的工资,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劳动者开除,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建立,就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自用工当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批准不批准的程序和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从员工入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作为赔偿,补交社会保险费,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作为企业来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得不偿失的,只要员工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除了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以外,还要向员工支付每个月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其他需要履行的责任依然要履行。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没有任何好处,相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对企业的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条款。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因为觉得麻烦等原因,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此时我们作为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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