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养老保险规定是什么?

法律常识2024-04-09 20:07:04佚名

劳动合同法关于养老保险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养老保险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详细了解下《社会保险法》,很实用。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便可以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其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比例是多少?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一)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六)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八)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综上所述,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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