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需要通知家属吗?
刑拘后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需要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后无法通知家属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可以不通知。即按照法律可以不通知的情形,在以下情形中,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2、已经通知,只是其他原因导致你家人没有收到。
三、有碍侦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四、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案件中,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像是家属可能存在毁灭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跟证人串供的,这都属于有碍侦查的情形,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公安机关是可以不通知被刑拘人的家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