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强制措施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三、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当逮捕的这三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变更逮捕措施。
所以要想发生强制措施的变更,就必须是嫌疑人,被告或者他的相关代理人以及他的近亲属可以为他做出这样一个申请,然后他的申请会交给公检法机关进行审查,在审查之后,会在三天之内通知到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或者是案件比较棘手,那么就可以依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