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 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 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 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 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 破产案件诉讼费;
3)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 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 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 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以及详细步骤是,法院应该在宣告了债务企业在破产之日起的15日以内成立好专业的清算组,然后进行接管破产了的企业。而对于清算组的组成一般是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中来进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