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能同时适用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缔约过失是以合同不成立为要件,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民法典》【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地域管辖应如何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地域管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案件地域管辖或是侵权案件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并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案件立案管辖规定。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在学理上为并列,但分别规定了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的立案管辖,并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专门规定。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虽然有规定,但规定的合同案件并不包括所有的缔约过失案件。从合同案件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来看,合同案件均是合同成立后的案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案件就不在其中。
第三,即使是生效合同案件,也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侵害的是当事人的既存合同权利,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的不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至于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依赖关系则在所不问。
所以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能同时使用的,因为他们之间是互斥的现象,如果是缔约过失赔偿,也就是合同根本就没有生效,在合同生效之前就已经造成了损失,而违约赔偿是指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当事人双方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而带来的损失,对此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