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1、根据某种单位犯罪是只能由单位构成,还是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为标准,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非纯正单位犯罪。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个人不可能成为其犯罪主体,则称纯正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纯正单位犯罪主要有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其犯罪主体,当单位构成该种犯罪的时候,则称非纯正单位犯罪。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等。
此种区分,可以清楚认识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这一主体特征,避免将个人误定为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同时便于正确认识非纯正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体所犯该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防止混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
2、根据其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单位犯罪区分为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就已经明知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利益,不惜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仍然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故意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绝大多数都是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此种区分,有助于分清二者的界限,把握各自的特点,正确理解我国刑法重点打击单位故意犯罪,但也不放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单位过失犯罪这一刑事政策。
3、根据法律对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否具有特定限制条件之规定,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
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没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则称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共有80多个罪名,约占单位犯罪总数的60%。主要有走私文物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向国有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
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具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罪,则称为特殊主体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此二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两类具有罚没权的国家机关构成。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其基本特征如下:
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4、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有了这样的分类,在认定单位犯罪的时候,就可以首先考虑其所涉嫌的单位犯罪属于一般主体单位犯罪还是特殊主体单位犯罪。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考察其单位种类、所有制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看其是否与刑法所规定的该种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相符。符合的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不符的则不能认定为该种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