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法律常识2024-04-21 17:11:39佚名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条件是客体为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要件包括4个方面,分别是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要件和犯罪的主观原因。犯该罪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公民正常的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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