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件的诉讼费不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地方政府越到基层,收费和集资行为越缺乏约束 ,收费主体多元化严重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上,预算外和财政外的非税收入的设立管理上较严格,近几 年中央公布许可收费的项目只有130多种,而地方上执行的收费项目多达 1000多项。在市县乡三级政 府,其非税收入设立管理约束力逐渐弱化,特别是乡一级政府,农村分配关系基本上处于多头管理的无 序状态。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从管理权限和体制上没有理顺,农业部规定乡镇统筹资金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 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规定由乡镇财政管理,实际上是乡镇财力实行乡镇财经所、乡镇农经 所、乡镇其他机构的多头管理。实行“一事一费”,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实行数量控制,而且没有一个统 一的收费标准,缺乏监督。分散管理之中,贪污腐败不可避免,浪费流失更是严重。
采取复式预算的组织形式,设立多个专门预算会计帐户, 对不同性质收支分别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实行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预算办法的部门,由于收入要 集中,支出需财政预算部门审批方能拨款,财政预算对各单位预算和总预算的执行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 ;而对于实行收入完全或绝大部分来自收费的收支一条线预算管理办法的单位,由于其预算自收自支, 自行管理,因而应要求其建立严格的财政制度,加强财政部门对其财务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诉讼费是公民由于某个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一定费用。非税收入需要从国家派发到各个地方,各个地方如果在公共设施上需要修理整治的话,例如修建公园,公路道路的修理等,就可以向国家政府申请款项。